工程材料、技術及工法之創新研發,將工程提升效益或功能提升以團隊合作為導向獲取最大的成就,將企業永續經營
氣候治理與永續發展:國際趨勢下的台灣因應之道
近年來在財務或商管相關的議題,最常見的不外乎「ESG」、「溫室氣體」、「碳盤查」等關鍵字,而營建產業則在「綠色」、「節能」、「智慧」、「低碳」等議題上增加不少文章能見度。仔細探究發展的源頭,可以分為「氣候治理」與「永續發展」二大目標與行動,整個溯源脈絡有明確的交匯時間點。
▌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
從1972年於瑞典的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後發表了《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也稱斯德哥爾摩宣言,鼓勵世界各國政府與人民保護和改善環境,這是首次將環境的議題推上了國際舞台。
▌1987年:布朗特蘭報告
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布朗特蘭報告」(The Brundtland Report) ,正式將「永續發展」的理念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之需求,又不危及下一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之發展」,強調永續發展將以經濟、社會、環境三者均衡發展為目標。
▌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
1992年在里約的地球高峰會,又稱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簡稱UNCED),由155個國家及歐洲共同體進行簽署下列文件:
-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7條原則)
- 21世紀議程(制定了多項有關永續發展的工程藍圖)
- 生物多樣性公約(得以保護且持續發展)
- 森林原則(森林之永續發展可吸存大氣碳,也維持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功能)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稱氣候公約,UNFCCC)
也在此會議,《氣候公約》與《21世紀議程》,標誌著氣候治理和永續發展目標的正式交集,依據共同的研究報告、對環境的警示,有相同的承諾,再分道有自己的後續路徑與行動。
▌1995年德國柏林召開UNFCCC第1次締約方大會COP1
- 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
(450ppm以下,維持2度C)
▌1997年日本京都召開UNFCCC第3次締約方會議 COP 3
- 訂定京都議定規則書
- 第一承諾期:目標較1990年減5.2% (2008-2012)
- 第二承諾期:目標較1990年減18% (2013-2020)
- 導入三大巿場機制: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國際排放交易IET
▌2015年法國巴黎召開UNFCCC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21
- 目標將本世紀末前的全球暖化控制於相較工業化前上升2度C之內,並致力控制於1.5度C
- 減緩行動,締約方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與2050年長期策略;並五年檢討一次目標
- 要求透明度,兩年期透明度報告
- 支援、執行與遵約,減緩碳排、調適、資金與技術支援,並提供能力建構,碳匯及合作方法,碳巿場與非巿場機制
- 全球盤點,自2023年起每五年一次
▌2021年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
- 要求各締約方於2022年底提交更新(NDC)
▌2022年夏姆錫克施行計畫
- 要求各締方立即擴大企圖心和執行工作,敦促各締約方強化所提的NDC減量目標。
▌1995年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WBCSD)成立
- 關注各項可持續發展的議題,尤其是能源、氣候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同時執行一些關於建築、運輸、輪胎、化學品、水的專案。
▌1999年由時任聯合國祕書長科菲.安南(Kofi Anan)倡議CSR概念
- 要求企業貢獻經濟發展的同時,承諾遵守道德規範、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2000年千禧高峰會(Millennium Summit)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大樓舉行
- 由世界各國領袖參與,正式批准千禧年宣言,承諾將幫助在2015年前實現以下發展 8 項目標:
▌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首次提出ESG的概念
▌2015年召開聯合國發展高峰會
- 正式採納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 共計17 項目標及169 項追蹤指標。
- 這份方針同時兼顧了「經濟成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等三大面向,SDGs於是成為國際間城市邁向2030年永續發展的共通語言。
▌2015年起與巴黎協定共進,各國國家與企業總動員追求淨零目標與永續發展趨勢
- 全球逾 151國宣示淨零排放(立法或政策),包括碳定價時代來臨(排放交易/碳稅費)。
- 國際淨零供應鍵倡議、標準與法規化,包含EV100運輸脫碳轉型、 RE100再生能源電力CA100+氣候行動。
- 碳邊境調整貿易規則及永續策略,包含歐盟2023年啟動EU CBAM、範疇三(原料)碳排申報、產品數位護照、英國2027年啟動UK CBAM、未來導向內稅、貿易進口商、需購買憑證等。
因應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簽署後,台灣的政策依循著國際情勢,履行氣候公約目標與國際減碳趨勢的挑戰,分別於1998年、2005年及2009年召開過三次的全國能源會議。
1997年開始研擬溫室氣體與氣候變遷的政策,在2006年發佈草案、2015年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最後於2023年納入淨零排放入法,修正內容、更名並通過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包含12項子法。
1. 四大轉型策略:
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
2. 二大治理基礎:
科技研發(淨零技術、負排放技術)與氣候法治(法規制度及政策基礎、碳定價綠色金融)
3. 12項關鍵策略:
風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儲能、節能、碳捕存、運具電動化/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滙、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公正轉型
4. 2030年中期目標:
NDC強化目標需相較2005年24%正負1%,等於較2020年排放量削減29%
以上即是從國際情勢瞭解「氣候治理」與「永續發展」二大目標與行動,台灣響應國際目標的承諾,奠定與立法,在2020年減少碳排2%的成果下,期望淨零政策實施後,在2025年能達到碳排減量10%的目標。